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指定场所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