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受到污染的土地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