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污泥产生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