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域化处理畜禽粪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