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