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