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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