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