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产生有害干扰拒不停止使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无线电管制命令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