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无线电台(站)核定项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质押、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