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场所提供者应当予以督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