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广播电台、雷达、射电天文台、重要的无线电收信台以及机场、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对该项目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并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