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同时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技术规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资源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