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和监理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四)在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