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备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通,确需连通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使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内部用水管网,应当采用间接方式取用自来水,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