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按权属划定。但供用双方同意也可依合同约定。
以用户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和结算水表至取水口之间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户出水口之间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该设施的产权人维护。但下列情形依据具体规定划分维护责任:
(一)用户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点之间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该供水设施的产权人维护。需要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统一管理、维护;
(二)新建住宅物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设供水设施的、原有住宅物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其分户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点之间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前,由该供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维护。委托管理后,由被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