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因传染性疾病爆发、水源污染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而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水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