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用水档案,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依据,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定期征求用户意见,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意见的,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反映、投诉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