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十七条有效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