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