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驻街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网点建设和管理,做好清洁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