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重点保护区内,保持传统的街巷格局、建筑风貌和空间环境,新建、维修、改造和重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传统街区风貌相谐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