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保护控制区内,重点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发现的重要文化遗址设立永久性标志,对新发现的文物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随意占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