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