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商品流通、公安、交通、铁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