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