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