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动物为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尾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