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决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三)受理动物防疫行政案件和鉴定、裁决动物防疫行政纠纷及技术争议;

(四)负责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