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第十五条已废止凡屠宰的动物,必须进行屠宰检疫。宰前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到指定地点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