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