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 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