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