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镇供水应急机制,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