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镇供水应急机制,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