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