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