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村镇供水单位的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经村镇供水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