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

(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