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村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合格的从业人员;(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