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四)农民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上述企业之间或者上述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联办的企业,以及同港、澳、台和国外投资者联办的企业,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