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市的乡镇企业,凡是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按照乡镇企业对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