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Article 3Repealed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三)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四)农民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股份合作制企业;(七)上述企业之间或者上述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联办的企业,以及同港、澳、台和国外投资者联办的企业,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