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于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贷款,对其中生产资金困难且有发展前途的可以给予优惠贷款。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乡镇企业发展项目和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与我省合作示范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符合贷款条件的,实行财政贴息,由有关金融机构发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