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新办的以及上述地区异地举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和投资技改的乡镇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企业困难程度,在一定时期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

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免征农、林特产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