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乡镇工业小区举办乡镇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国家和地区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省级财政周转金、有关金融机构的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优先安排;

(二)乡镇企业占用的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三)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缓收三年电力增容地方管理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