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