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企业的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乡镇企业中开支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