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实行年度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可根据需要申请经常性检测。检测单位对申报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及时组织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整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