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施工监督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设计审核单位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