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已修改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