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