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