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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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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所需劳务,可以优先安排项目实施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项目实施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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